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1)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2)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2)防火巡查、检查;(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4)消防(控制室)值班;(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6)火灾隐患整改;(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9)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其他必要的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1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2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3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4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或者报告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三)组织防火检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